自從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於民國八十九年通過,經過醫界臨床的施行和不斷地省思,還有立法院諸公對於這個議題深度的關切,才使得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」修正草案能夠在兩年的時間內催生,以更貼近的方式,來協助面臨疾病末期的病人和家屬。
修正草案的一個重點在於維生系統「撤除」的部分,因為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,對末期病人可不予急救,但已使用呼吸器等維生系統的末期病患不得「撤除」。然而,不予和撤除一直是用來幫助病人,在死亡已經無可避免的情況下,能夠有尊嚴地離開這個世界的兩隻翅膀,少了任何一隻,都會讓病人在飛離這個世界的過程中,跌跌撞撞,狼狽不堪。
這兩年「安寧醫療緩和條例」的施行已經讓醫界深刻體會到這個問題,很多末期的病人即使簽署了意願書,在狀況緊急的當下,家屬仍然常常無法堅持原來「不予急救」的決定,一旦插管加上呼吸器,病人可能自此被懸吊在兩個世界的中間,無法離去,也無法歸來,死亡的過程被人為的方式無限地拉長,等到家屬不忍心看到病人再這樣受折磨,而要求醫師把管子拔掉的時候,醫師已經無能為力,因為「安寧醫療緩和條例」裡面沒有涵蓋「撤除」,病人只有繼續地受苦下去,整個條例變成是一場鬧劇。
最近修正草案初審通過,「撤除」雖然被納入,很遺憾的是,條款中卻僅僅限於已經簽署意願書的病人,才能符合撤除的資格。可是對於許多台灣的末期病人和家屬來說,即使是生病,死亡的議題仍然是他們盡量避免去觸及的,假如疾病的進展是平緩而漸進的,則「不予」是病人和家屬可以接受的;一旦死亡突然逼進,經歷了無可挽回而不得不去面對的時候,初審的撤除條款中的限制,只會給家屬更大的打擊,原來,他們不但無法挽留病人的生命,連讓病人有尊嚴而平安的死去,他們都做不到。
當初規劃「安寧醫療緩和條例」的時候,參考了相當多西方國家的法律,其目的就在於彌補國內在這方面經驗的不足。就像是條例裡面扮演相當重要角色的「意願書」,想法來自於美國在一九七六年通過的生前遺囑(Living Wills),立意是希望藉由當事人對於自身疾病狀況的了解,為自己事先決定將來所要做的最後一個選擇,以免情況危急,病人又失去表達自身意願能力的時候,醫療人員會做出與病患意願相違的處置。為了更進一步保障末期病人的權益,美國在一九九九年修訂醫療預囑(Medical Advance Directives),在其中考慮了末期病人可能因為昏迷,或其他因素而無法表達自身意願的狀況,當病人的疾病仍然在進展中,而且是不可逆的過程,並經過兩位醫師的診斷,判定病人即將面臨自己的死亡,在這種情況下,假如病人沒有事先指定醫療決策代理人,那麼至少兩位或以上的家屬同意,就可以執行維生系統的撤除。可是只要醫師或家屬任一方,對於撤除有不同的意見,這時候就需要法院的判決。
這樣的理念是否適用在台灣?只要大家來看看以下的情況,假如病人是癌症末期,有多處的轉移,身體的器官正在逐步衰竭,突然的呼吸停止,病人陷入昏迷的狀態,緊急送到急診室之後,馬上氣管插管加上呼吸器,雖然留住了病人,可是腫瘤仍然在長大,器官的功能仍然在敗壞,死亡已經無可避免,然而因為病人清醒的時候沒有簽署意願書,所以呼吸器不能撤除,病人要繼續忍受疾病造成的疼痛和各式各樣的不舒服,還要忍受一隻粗大的管子每一分每一秒卡在喉嚨,面對這些的痛苦,昏迷的病人仍然會掙扎,想大喊,可是身體已經沒有力氣,他所能做的只剩下等待。讓病人在瀕死前體驗這種地獄般的痛苦,難道真的是現代醫療科技所想要帶給人們的嗎?
讓末期病人有尊嚴的死亡,是「安寧醫療緩和條例」的終極目標,無可避免的是,在體現這個目標的方法上,必然隱藏一些可能發生的弊端。然而,與其因為某些可能發生的弊端,就來否定整個終極目標的實現,倒不如在興利的過程中,同時來進行防弊,像是引入台灣社會所自豪的家族力量,就是一例。除了兩位醫師的診斷判定之外,假如再加上家庭會議的同意書,由醫師召開,讓直屬以及其他重要的家庭成員參與的家庭會議共同決議,「撤除」方可執行,這樣是否比較符合社會大眾的需要、台灣的風俗民情、醫療的現實狀況以及立法院諸公對於這個生死議題深切的關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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